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幼儿师范学校2008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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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幼儿师范学校2008

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 号】合价费[2008]283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幼儿师范学校2008幼儿

教师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83号)

合肥幼儿师范学校:

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申报2008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幼儿园园长培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合幼办[2008]24号)收悉。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国家教育部第8号令)及《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等要求和市教育局的安排,你校拟在今年暑期举办合肥市幼儿园园长等培训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核定合肥幼儿师范学校今年暑期短训班收费标准如下:

一、合肥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时间24课时,培训费每课时2.50元,教材费30元;合肥市幼儿园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时间60时,培训费每课时2.50元;合肥市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班,培训时间300课时,


培训费每课时2.50元,教材费103元。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收费进行公示。

三、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培训费标准为一次性标准,此次培训工作结束,即行撤消。 此复。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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