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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共同劳动和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聪明的企业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发挥规章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含义和特征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组织管理本单位劳动的各种制度和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制定和实施内部规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即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 内部劳动规则的特征:
1. 它既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2. 它只适用于单位内部。
3. 它的内容是规定在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中职工和单位行政双方的职责。
4. 依法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三.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因此,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一方面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权利,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人权中必然含有内部劳动规则制定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凡是。
在许多立法中,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在我国《劳动法》中,只是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未把用工人数规定为承担此项义务的条件,也未列举规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这表明,各种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并且,凡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的事项,都应当制定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
立法之所以把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因为(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支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既可以使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又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排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任意支配,尤其防止用人单位滥施处罚权。(2)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任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同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联,其实现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就有利于协调不同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矛盾,有利于营造全体劳动者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良好秩序。
四.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
(一)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论依据
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论,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无效说认为,内部劳动规则是厂方单位制定的,职工事后才知道,因而不属于劳动契约,不能约束职工。有效说认为,内部劳动规则应当具效力,但对于问什么会具有效力的理由,有契约说、法规说、折衷说等。
在我国,一般认为,内部劳动规则虽然被称为厂规厂法,但并不是法律,其效力只是来自于法律的赋予。内部劳动规则的之所以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
1.内部劳动规则是法律规范的延伸和具体化。内部劳动规则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有关法规制定的,是对有关法规内容的具体展开。
2.内部劳动规则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点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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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就表明劳动者承认内部劳动规则并愿意受其约束。可见,内部劳动规则实际上成了劳动合同的附件。法律赋予内部劳动规则以效力,是强化劳动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
3.内部劳动规则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是行使其用人权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职工也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经职工方同意才能确定。这表明,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自律的手段,放映了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的共同意志,法律理应认可其效力。
(二)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效力的必要条件
内部劳动规则发生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的条件。在发力上,内部劳动规则的有效要件应当包括:
1.制定主体必须合法。内部劳动规则只能由单位行政主体制定,但并非单位行政中的任何一个管理机构的都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一般认为,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应当是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
2.内容必须合法。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不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且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即其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制定程序必须合法。在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过程中,凡属于法定必要程序,都必须严格履行;集体合同和既存有效内部劳动规则对此程序若有规定,也应当遵循。
(三)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效力的主要表现
内部劳动规则依法制定,应当在本单位内对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内部劳动规则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劳动过程中的各种老师、动行为和用工行为都必须受内部劳动规则约束,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以内部劳动规则为依据。2.遵守内部劳动规则是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予惩罚,对违反内部劳动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3.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内部劳动规则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
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在效力上的关系,表现在下述的几个方面:1.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2.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不得低于内部劳动规则多规定的标准,否则,以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标准代替。3.劳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其当事人不受内部劳动规则中特别条款的约束,但这种约定应当以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为前提。
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它与集体合同效力的关系,同劳动合同一样。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依据,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对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依靠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现代企业的一个明显标志。在清楚了解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优点、好处时,优秀企业大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运作平稳、流畅、高效,基本上可以将问题防患于未燃。尤其是在在今天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全、运行良好的规章制度让企业尽作有准备之战,使之胜券在握,也可以让企业不战而屈人之兵,赢得领先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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