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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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1986年6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一代新人的基础,也是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发展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提高教育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幼儿教育的对象是三至六周岁的幼儿小学七周入学的地区,可以为四至七周岁。

幼儿教育的任务是按照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早期教育,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统一领导,负责制订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全省逐步普及三年幼儿教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应该重视发展幼儿教育。除由政府举办幼儿园外,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和乡村的集体组织,应当积极举办或联合举办幼儿园。鼓励并支持个人办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报乡(镇)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上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乡(镇)设幼儿教育辅导员。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幼儿园的教学业务工作;制订并实施幼儿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幼儿教师进修、考试和考核;办好幼儿师范院校(班)和职业中学幼儿师范班;办好实验、示范幼儿园;组织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培训幼儿园的保健、医务人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妇联、工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做好发展幼儿教育工作,要保障幼儿园的食品、燃料、设备、玩具和教具的生产、供应,做好幼读物、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发行工作

第九条 幼儿园负责具体实施幼儿教育,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纲要,使用由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教材和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补充教材。 幼儿园要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对幼儿实施教育

幼儿园要与幼儿家庭密切配合实施教育,向家长宣传科学教养的知识与方法。

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条 幼儿园办园形式以全日制为主,也可采取寄宿制、半日制等形式。幼儿园按年龄分班教学,混合班按年龄分组教学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人员。 幼儿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或职业中学幼儿师范班毕业以上水平。未达到上述水平的幼儿教师,要经县(区)教行政部门考核,能基本完成幼儿教育工作任务的,方可录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速培训师资,使幼儿教师能逐步达到应有的水平。

幼儿园园长应由具有幼儿工作经验管理能力的合格幼儿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社会要尊重幼儿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对优秀幼儿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幼儿教育工作者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幼儿,为人师表。严禁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其它摧残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的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参照小学同类教师或主办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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