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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市区城乡
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鹤政办[2013]31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7 【实施日期】201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市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
知
(鹤政办〔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免除市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在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 / 2
(一)户籍在我市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城乡居民;
(二)在鹤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鹤壁户籍的学生,驻鹤部队现役军人; (三)公安机关经办认定的无名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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