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重点实验室

2022-11-01 13:21:3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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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水旱灾害防御相关的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利用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平台和实验条件,开展前沿性和基础性研究,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

第二条 实验室围绕水旱灾害防御主线,系统开展水文学与水力学基础理论水旱灾害形成机理与演变、洪涝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干旱监测预警与风险管理水旱灾害防控与应急处置方向的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致力于为新时期防洪治涝减灾实践提供基础理论与技术支撑。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8月份发布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非本依托单位研究人员,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鼓励与本实验室研究人员联合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国内自然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填写《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金申请书》经专家推荐,并经所在单位批准、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实验室。国外申请者经专家推荐后可直接申报。

第六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要求小而精,资助额度为3-5万元,项目研究限不超过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1日。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立项。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开放研究基金的评审、立项、验收与日常管理工作。通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实验室依托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签订项目合同

第八条 开放研究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九条 开放研究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课题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或代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实验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办公室每年对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开始后的第一年度末(1230日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研究进展迟缓、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将通报所在单位。实验室鼓励项目负责人以学术交流方式汇报年度进展。

第十二条 开放研究基金课题如果未能按期完成既定成果指标,将取消再次申请本基金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归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并将开放研究基金作为其资助项目,项目资助中文标注格式为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编号)资助,英文标注格式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Flood&Drought Disaster Defense,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Grant NO.***”。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将不作为结题成果。

第十四条 每项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应发表至少第一标准的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国内外皆可),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实验室。实验室的中文署名格式为南京水利科学研究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格式为“Key Laboratory of Flood&Drought Disaster Defense,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第十五条 对于使用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应将所有实验过程的原始资料上交实验室存档。

第十六条 鼓励已获得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继续申请更高级别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到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项目材料和由承担单位审签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a. 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 b. 发表论著复印件及检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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