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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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全民

健身日”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a27教育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文明办、教育(局)、民(宗)委(厅、局)、农业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广电局、旅游局、老龄委办公室、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88日为“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日”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北京奥运遗产社会化、全民化的重要成果。为切实做好“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使设立“全民健身日”的成果真正惠及全体人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贴近生活、方便群众参与的体育健身展示、交 1 / 2








流、比赛、辅导、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设立“全民健身日”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

史影响的认识,增强全民的体育健身意识,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活动原则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群众受益的原则,注重88日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与全年性、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相结合,大型集中活动与小型多样的经常性活动相结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健身特点,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性、健身性、趣味性,最大程度地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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