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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请假条
篇一: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 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本县行政区域,可以申请外出。
(一) 因本人疾病确需外出治疗的;(凭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的)
(二) 直系亲属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处理或护理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三) 父母、子女或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故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四) 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五) 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保证承诺及担保人。再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
序办理:
(一) 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由本人提前在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通知书》,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二) 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在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务工需请假外出的,按居住地变更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居住地司法所要通过定位技术、通讯联络手段进行跟踪管理教育。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返回,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以派员将其带回。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返回后应当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并报告外出期间的活动情况,司法所做好相应的记载。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登记表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登记表
篇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审批表 矫正单位:请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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