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矫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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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把守法作为正义的规定性之一,同时他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必要性都作了不少说明。他之所以对法律如此重视,是因为在他的意识里,法律没有过多地涉入人的情感因素,而是更多地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尼各马可伦理学对矫正正义论述较多,但主要是以法律作为基点来进行论述,而没有对矫正正义做出概念性的界定。有人认为:“我们可以视亚里士多德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关联在一起并进行转换的第一人,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②因此,对矫正正义的论述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切入。亚里士多德说:可以说崇尚法律的人,是只相信神和理性的,因那些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添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是兽性,激情会扭曲统治者的灵魂,即使他是最好的人。法律摒弃了欲望的理性。”③法律不受容易变化的人的情感的影响,它只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人性的弱点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西方的法治主义传统无不受到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段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并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情,谁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尽量让它均等。法律是一种工具,它的实施者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裁判者”。在人们争论不休的时候寻找“裁判者”,裁判者手持法律这柄尺进行裁决,裁决就是去寻找正义,“裁判者”被当作正义的化身。在裁判者的裁决下,侵害者就会受到惩罚,而受侵害者则会获得补偿,由此在侵害和受侵害之间就出现一种平衡局面,从表面上看,这种平衡局面是法律所造就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平衡实际上是矫正正义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美国当代法理学家波纳斯对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作了如下的归纳: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3)对不公正伤害的救济。④从波纳斯的归纳中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所发挥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所产生的社会用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其实,这只是一个问题的表和里的关系,矫正正义可以说是更为内在和更为根本的具有导向性的社会价值取向,法律则可以说是矫正正义外化出来的产物,以矫正正义为出发点,同时又以矫正正义为归宿。 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固然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但是他还认为矫正正义与人的主观动机也有密切的关系。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涉入人的情感的理性,因此可以防止容易发生变化的情感对事实的扭曲。但是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对于复杂的事情来说,如果光看结果来进行判断则未免会失之简单和草率。因此,当事人的动机也必须加以考察。亚里士多德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说:“至于说做正义的事和做不正义的事,不管做事正义还是不正义,都要有意地来做。如若是无意的,那就不是做不正义的事,也不是正义行为,而是凭着机遇。”⑤

理性,并且没有恶意,虽然他造成了伤害,但并不是不正义。在现代法理学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对于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却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当事人动机的论述想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而现代法理学对因误伤所造成的后果需要当事人负责的理论也并没有将当事人主观上的善一起否定掉。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匡正社会秩序的功能大加赞赏,他实际上是主张将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与事件的客观后果结合起来考虑,这样才会有公正的裁决,才能更加符合矫正正义的原则。

在这样一个务实的立场上,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以及《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自


己的正义理论

首先,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对正义的看法,他认为:“不正义为两 类,一是违法,一是不均,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④ 他以守法和均等作为正义的两种规定。他又说:“一个违反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正义的,同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正义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就是正义的。”⑤我们姑且不考虑关于法律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学说,但是有一点确是肯定的,那就是法律所体现的是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因此,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好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对法律的遵循实际上是法律社会性的认可。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只存在于由法律管理的人们的相互关系中,他们之间可能出现不正义,法律就是要判别正义和不正义。”因此我们说,亚里士多德秉承了在他之前的思想家们对社会秩序追求的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还对作为个人品德的正义作了说明,《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一开始就讨 []E.博登海默:理学哲学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1. 同上,P12. 亚里士多德:政治.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5. 转引自:王乐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 浙江学刊,20065108-113. 同上. 论正义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我们看到,所谓正义,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正义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正义和想要做正义的事情。”亚里士多德将这样的正义称之为“德性的正义”。在他看来,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与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与不相等的人。亚里士多德为平等提出的衡量标准是价值与公民的美德。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正义是最高的,它统摄其他各种伦理品德,如勇敢、节制等,因此“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汇。”①

亚里士多德法律正义论的三重结构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德是政治学的核心,政治学又是最高的应用科学政治学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他的伦理学,一个是他的政治学, 其中,正义是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伦理学中,他详细地阐述了他的正义观。正义(公正 )是一种中庸,是一种完全的德性。不正义有二,一为违法,二为不均 。后代学者的理解为,正义的含义有二,一为合法,二为合理与平等,二者又分别称为一般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重点在特殊的正义。特殊的正义又包括两个基本的分类,一个是分配的正义,一个是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衡量是否正义的参数至少有四项,其中第三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二项之比,再交替搭配,第二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三项之比,“如若各项成这样的结合,其结果就是公正的”里士多德称为“几何比例” 。后世的学者描述为:AB=CD,那么AC=BD,因而A+CB+D=AB,就是说,如果把CA,把DB,双方的相对地位就与分配前相同,这样做就是正义的 。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比如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在承受与行为之间形成了不均等,这就需要正义来矫正,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也就是剥夺行为人所得来补偿承受人的所失。矫正的正义就是所得与所失的中间,“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矫正正义遵循“算数比例” 。后世学者的描述是,在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前,A=B,损害发生后,损害变成A+CB-C,裁判者(法官)就要从A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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