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处于罚款

2023-02-15 04:08: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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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处于罚款

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处于罚款,很多企业认为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法律 主要指的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通过该条可以看出,企业 可以对员匸进行处分,并且有权进行罚款。这是罚款的制度依据。

以前,确实有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职工处予罚款的内容,一些企 在实际处理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中也采用了罚款的处罚方法,在一些仲裁机 构的裁决、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违 法、违纪职工采取罚款的案件。但是国务院2008年[月15日公布、同日生效的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 奖惩条例》已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处 予罚款在内的内容已经废止。

但是在该条例中对员工进行罚款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企业对员工进行“行政 分”。那么行政处分本身是一种行政权力,这跟当时我国的国情是有直接联系 的,1982年,改革开放没多久,我国大陆以国有经济为主,当时国有企业主要 的特征是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和政府都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正是基于这个行政 管理权,国有企业可以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可以进行罚款。因此该条 例是有适用范圉的,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企业员工。但是 我国国有企业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改制,而国企改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 则就是政企分离,企业走向社会实行独立自主的市场化经营。随着国企改制的 完成,我国口前的企业在管理上已经基本同政府分离了,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原 来的行政管理权,也随政企分离而消失了。因此今天我国国内的企业有用工管理 权,但是没有行政管理权,没有行管理权,就不可以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也 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

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讲,企业确实无权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罚款,也就 说大部分企业的奖惩制度在处罚部分将变为一纸空文。可是,没有规矩,不成 方圆,尤其是中国现阶段员工职业化程度并不高,完全依靠员工的个人操守和自 律来维系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是很难办到的。而且,如果在出现坏事苗头时如果 企业不及时进行处罚,以示惩戒,其他人就会群起而效之,企业就更难管理。因 为,身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该想法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找到一些 好的处理办法。这也就是今天要谈到的第二个问题:企业是否能找到更多合理合 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至少有以下两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方法之一:变罚款为赔偿

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 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1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 资的20%除此以外,了法定的代扣工资情形以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 扣减员工的工资。


从这个规定我们找到办法:在企业实际在操作中,如果员工发生迟到或其他 纪行为,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处罚时,不要以罚款名义进行,而是以由于员工 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员工必须予以赔偿的原因来实施。(即 使是员工迟到也可以认为是造成单位安排任务无法及时完成,对部门其至公司工 作造成经济损失)一一所以利用此条款,一样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只不过从防 范劳动风险的角度来讲,不说是罚款,而是赔偿)。

方法二:变罚款为绩效扣分 现在企业,尤其是地产企业,普遍釆用绩效考核并且绩效考核成绩与员工薪 酬、奖金直接挂钩。所以,如果员工发生违纪状况,视情节轻重可以绩效考核成 绩中进行反映,如迟到一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5分等,由于绩效成绩与奖金是 直接挂钩的,所以扣分就等于扣奖金 样也起到了罚款的作用。而且,与直 接罚款仅是经济处罚不一样,绩效扣分不仅影响员工收入,也是员工薪酬调整和 员工职位调整的有效依据,所以绩效处罚的影响远远大于直接的经济处罚,这样 的处理方式更具威慑力。

但变罚款为绩效扣分的方法也非无缺陷,有二个问题也是很难解决的:第 是执行时间过长。很少的企业是月底考核,一般都是季度或半年度才考核,因 而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处罚要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体现,不能反映“奖 惩必须及时”的原则,对员工的行为缺乏及时的指导和惩戒作用。笫二有可能出 现双重处罚。比如员工迟到一次,本身只应该受到经济处罚,可是采取绩效扣分 后,对员工工作业绩评价也受到影响一一尤其是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考勤并 不是衡量他们工作业绩的重要因素。所以,这一招使用也要谨慎。

如从长远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于合法管理和人性化因素出发,业界基本 同的方法有二种:

1•采用赔偿的办法:

法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 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 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 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 过当月工资的20%

2 •采用绩效考核的办法:

现在企业普遍采用绩效考核并且绩效考核成绩与绩效工资、奖金直接挂钩, 果员工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可以在绩效考核成绩中进行体现,如迟到一次扣 1分,旷工一天扣3分等,山于绩效成绩与绩效工资或奖金是直接挂钩的,所以 扣分就等于扣绩效工资或奖金一一一样也起到了罚款的作用,而且和直接罚款不 一样的是,绩效考核也可以作为员工薪酬调整和职位调整的車要依据,可调减的 金额可大于原来的经济处罚,所以其影响远大于以前的经济处罚,这样的处理方 式也更具威慑力。一般以月度考核为好;如考核时间较长,处罚的延迟将极大地 消解处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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