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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处罚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健全生产、管理规章,明确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工厂正常管理和生产秩序,参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有轻微行为过失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第一条、不按规定着装或仪容不整,工装不洁,罚5元/次; 第二条、不按规定位置佩戴或不戴厂牌及不穿厂服,罚5元/次,同月内二次10元/次,依此类推; 第三条、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行走,罚5元/次;
第四条、迟到或早退15分钟内罚15元/次,15分钟到1小时计旷工一天; 第五条、未经允许工作时间外出私会亲友(包括保安),罚20元/次; 第六条、高声喧哗或发出不必要的声音,在公共场所奔跑,罚20元/次;
第七条、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乱倒剩饭剩菜,或其他不讲卫生的行为,罚20元/次; 第八条、个人工作场所不整洁20元/次;
第九条、食堂打饭就餐人员不按秩序排队或拥挤、吵闹、在车间就餐的罚款200元/次; 第十条、代打卡,违反考勤制度,罚20元/次;
第十一条、当值班时间收听收音机、MP3、MP4、手机等,罚20元/次; 第十二条、单车、摩托车未按指定的位置停放,罚20元/次;
第十三条、未经允许下班后无故在岗位、厂区逗留,罚50元/次;
第十四条、对领导或执法人员检查视而不见或不主动接受保安检查,并蛮不讲理,罚50元/次; 第十五条、上班时间员工在岗位上翻看报刊、杂志、书籍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罚50元/次; 第十六条、在上班岗位未戴口罩等必要的劳保用品管理,罚50元---100元/次; 第十七条、使用机械、设备(水、电灯、风扇或离岗后不关的),罚50元/次; 第十八条、员工非工作需要不得到别部门或岗位,罚50元---100元/次; 第十九条、因工作疏忽,出现差错,未造成不良后果,罚100元/次 第二十条、旷工,罚100元/天;
第二十一条、当值时间擅自换岗、调班、替班,未酿成事故,罚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间消极怠工、闲逛、聚众闲聊,罚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在非吸烟点吸烟,罚100元/次;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操作,未造成损失或损失金额少,罚100元/次; 第二十五条、上班时间处理私事,影响工作,罚100元/次;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睡觉,未造成严重后果,罚1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当制止员工违纪行为时,其他员工拒不接受或挑衅,罚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工厂召开会议,无故迟到、缺席、手机有铃声响者,罚100元/次
第二十九条、不服从保安管理或不遵守工厂门禁制度和过安检门的员工,罚100元/次
第三十条、阻塞公共通道,在消防器具及电柜、开关边堆放物品,至使消防器具、电柜、开关等不能正常使用状态,罚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工作岗位或员工宿舍,私接电源等浪费能源或不安全行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经发现,罚100元/次;
第三十二条、擅自离岗,未造成事故,罚100元/次;
第三十三条、擅自动用工厂设备为个人提供方便,或私自外借本部门设备,罚100元/次; 第三十四条、厂牌涂改、转借他人进入工厂,罚100元/次;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者,罚100元/次;
第三十六条、部门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信息传递不及时,引起不良后果,罚100元/次; 第三十七条、在员工告示栏或工厂其他地方私自张贴、更改、取走或撕毁工厂通知、通报,罚100元/次;
第三十八条:保安未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情况未及时劝止或处罚,罚100--200元/次。 第三十九条、交接班不清或未填写交接班记录,未造成后果,罚150元/次;
第四十条、员工、管理员工厂发的通知、文件、制度不宣传或执行,罚150元/次;
第四十一条、一个月内两次违反同一条轻微行为过失条例者,按轻微行为过失条款2倍处罚。
二、有中等行为过失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第四十二条、部门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督导不力,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罚150元/次; 第四十三条、擅自带领他人进入工厂区,罚150元/次;
第四十四条、涂改、假造单据、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罚200元/次;
第四十五条、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产生废品,损坏工具,摔坏产品,浪费原材料、能源等不规定程序处理者或因工作过错或个人行为过失造成的安全或其他责任事故,致使工厂蒙受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罚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对他人损害工厂利益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罚200元/次;
第四十七条、不服从管理、拒绝或故意不完成分配的工作、无理顶撞上司,罚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声誉,罚200元/次;
第四十九条、在工厂内吵闹、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工厂安宁,罚200元/次;
第五十条、未经许可擅自移动工厂规定物品和设备,尤其是消防器材,罚200元/次; 第五十一条、损坏公物,不爱护工厂财产,罚200元/次,外另按损失赔偿,;
第五十二条、在员工工作岗位或工作柜里发现非个人保管的工厂财物,罚200元/次; 第五十三条、违反操作规定,造成损失,罚300元/次; 第五十四条、上班时间聚众赌博,罚300元/次;
第五十五条、不履行工厂及车间安全制度,罚300元/次;
第五十六条、擅自向他人提供工厂人事、财务、管理等资料,泄露工厂机密,罚300元/次;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察不力或工作失职不妥善处理,推卸责任,导致不良影响,使工厂财产受损,罚300元/次;
第五十八条、两个月内再次违反同一行为过失条例,按行为过失条例的两倍处罚。
三、有重大行为过失责任者,按以下标准处罚,当月工资不够扣,可在上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扣留金中扣除:劳动合同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第五十九条、工作不负责任、搞情绪化,造成严重差错或恶劣影响者,罚300元/次; 第六十条、故意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窝藏赃物或作伪证者,罚500元/次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范操作或故意毁坏工厂财物者,造成损失金额大的,罚500元/次; 第六十二条、因工作失职使工厂财产被盗、诈骗、经济损失较大者,罚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旷工三天者,罚300元;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或急辞工处理,罚600元;
第六十四条、三个月内受两次行为过失处罚,又有行为过失行为者,按该条行为过失条例的2倍处罚;
第六十五条、打架闹事或在厂内外殴打管理人员者,罚1500元----3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六条、不服从管理,侮辱、漫骂、恐吓、威胁领导或同事,除罚1000元外,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因工作故意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浪费或不良影响的,罚500元; 第六十八条、经员工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一年内员工若有三次轻微行为过失、二次行为中等过失、一次重大行为过失,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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