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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 ,因酒后驾驶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处分决定,开除本人党籍。本人对该决定不服,特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公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本人从轻处理,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改为留党察看。
事实与理由:
第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人具备获得从轻和减轻处分的情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次刑事事件发生以后,我没有回避问题,主动交代了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而且在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我也对自己的行为深表遗憾,事后积极赔偿损失,缴纳罚金。本人认为自己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和第三项。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所以根据本人的情况,应该可以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改为留党察看。但是五纪〔2020〕82号处分决定无法体现对我的减轻处分。
第二,本人极为珍惜党员身份,一贯表现良好,应当属于“个别可以不开除
党籍的”情况。
按照《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党员违反刑法,受到刑法处罚的,确实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处理:如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其中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定符合党员条件的,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
本人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从军多年,一直以正直阳光的形象示人。本人在部队2年的军旅生涯中无不良记录。本人退役后于2019年5月至今任浍南镇桑苗村党总支委员,在工作期间扎根基层、坚守党的使命,尽己所能为村民解决生活和工作上的各种困难,本人是非常在乎和重视我的党员身份的。本人的实际情况应属于《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情况。
其实,对于本次事故的不幸结果也并非本人故意为之。2020年4月18日晚,本人与战友聚会饮酒后腿部受伤,情况危急于是开车到**医院就医,路途中意识清醒且行进平稳。到医院门口后,本人因为犯困而在车子中稍作休息,但疏忽大意未将车子熄火。4月19日凌晨4点30份,本人睡着后无意识将脚从刹车上移开了,导致车子失控沿着医院人行道撞进了医院大楼墙角,期间还撞坏了两辆救护车,最后医院门卫报了警。经安徽司法所鉴定所测,本人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
本人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造成医院车辆和建筑的损害结果实为意外。事故发生后,本人对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严重后果感到后悔,积极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在刑事诉讼中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本人深刻意识到自己在医院里的疏忽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这也是本人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在悔恨之余唯一感到庆幸的事情。自此事件后本人也下定决心戒酒,要时刻保持清醒,以一个优秀党员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所作所为,以实际行动对人民群众的安危负责。
综上,本人于2015年在部队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多年以来在党的教育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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