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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规定
1 总则
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1 为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
1.2 本规定适用于总部及各分店。
2 现金管理
金。
2.1 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现
2.2 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一律交出纳,出纳人员是公司库存现金的唯一合
法保管人,其它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公司。指定的存折以外的账户,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保证账款相符。
2.3 出纳人员收到现金后应存入银行, 18 小时内入账。
2.4 现金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填制“支出证明单”凭原始凭证,由相关审批人批
准证明,按报销程序办理。
2.5 每笔现金按照业务,出纳人员必须逐笔登记日记账。
2.6 除本规定外,其他支出必须经财务经理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2.7 公司固定资产、家具备品、劳保等物资采购凡是能够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
不得使用现金。各分店采购原材料、辅料需固定供应商,每月由分店出纳结算。 1000 元以内的零星采购可以现金支付。
2.8 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
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多余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公司现金存入保险柜内,收支必须分开,出纳员未经批准不得将现金转借他人。 2.9 公司员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借款程序执行。应在回公司3个工作日内
还款,第4天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2.10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支取现金按借款程序执行,并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执
行。出纳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相符。
2.11 工资的支付应根据人力资源中心或分店办公室每月提供的薪酬表,经总经
理或店长签字后,出纳人员每月15日发放工资。出纳员不能以长款补短款,出纳员不允许保管会计档案
3 支票管理
3.1 本规定所指支票是公司在业务过程中使用或收到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 3.2 支票的领用、保管、报销由出纳专人负责。
3.3 出纳在收到支票后,应核对数目,检验其合法性,在支票有效期内存入银
行,并把相关手续交会计核对后开出发票。 3.4 收受支票时应检查以下事项: 3.4.1 检查签发支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3.4.2 非该企业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4.3 检查支票数字、金额、日期是否有误。 3.4.4 签发支票人的印章是否齐全。 3.4.5 支票上有无涂改、注销。 3.4.6 支票上是否有背书。 3.5 支票领用建立登记簿。
3.6 开出支票时须有经批准的付款手续,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
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3.7 支票付款后,由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3.8 银行印鉴由财务总监指定专人负责。 3.9 严禁开出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3.10 分店的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提取现金,支票的保管人为出纳员,提取现金区
域财务主管批准。
3.11 在提取现金过程中,工资支出应单独提现,其他零星支出由区域财务部主
管确定提现额度,一般情况下,以维持本分店3—5天经营支出为参考。 3.12 在出纳员到银行提现时,超过5000元应由保安陪同。在路途偏僻和社会
治安案件多发区,按3000元掌握。
4 备用金管理
4.1 分店备用金控制在核定的额度内,保证每天的正常运作。 4.2 备用金申请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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