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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响应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以及配合政府对建设工程承包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特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EPC项目工程。 2、编制依据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3、职责
3.1 EPC项目工程管理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部门。
3.2EPC项目工程管理部质量质量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培训、执行情况的管理、检查、与考核。
3.2 施工单位承担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实施、情况汇报、考核配合。 4. 宣传与培训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所属专业人员对所施工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①培训对象:施工单位的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及参加施工的全体工人。
②培训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摘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
③培训方式(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讲座研讨等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
④时间安排:每月2—3小时集中培训学习、新标准培训学习及时进行,培训学习后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习动员会会议纪要”。
⑤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负责,各施工班组定期进行考试。培训情况每月向项目工程管理部质量工程师与专业工程师汇报。 5、强制性条文的管理、执行与检查 5.1管理
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收集专业强制性条文运行的文件资料标准,按照监理表式格式申报到EPC项目工程管理部质量工程师处核准,再由质量工程师汇总上报到监理单位审批后下发施工单位执行。
强制性条文执行需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5.2执行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5.3考核
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EPC项目工程管理部质量主管组织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提出检查、整改意见予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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