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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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安全评价机构

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 【公布日期】2012.09.25

【字 号】津安监管纪〔201261 【施行日期】2012.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行为,防治腐败,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安全评价工作实际,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925



天津市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行为,防治腐败,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度适用本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目的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监管行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在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中工作中,禁止下列情形:

1.不准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4.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5.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6.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形,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将追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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