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管表 1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样表)

2023-01-24 11:35:4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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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国无管表 1 F____-____-____

申请信息

名称

频率申请单位

通信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业务性质 使用范围 网络用途

/

/ / / / / /

XXX

北京市XXXXXX XXX

XXXXXXXXXXX

5000 kHz MHz 专用 □公众 □其他

联系电话 XXXXXXXX

电子信箱

卫星/星座名称

系统代码 邮政编码 XXXXXX 传真号码 XXXXXXXX XXX@XXX.XXX 标称轨道经度

固定业务 数字微波

技术体制

°

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 XXX微波系统

通信业务/系统类型

□国际/跨边境(界) □全国 □跨省 省内 □地市 □县级 □其他

XXX

/

/

□申请信(波)道 的中心频率



kHz MHz GHz

/ / / / /

kHz MHz GHz

起: XXX 止:XXX 起: 止:

申请频率范围

起: 止: 起: 止: 起: 止: 起: 止:

申请频率使用期限

名称 通信地址

缴费单位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XXXXXXXXX XXXXXXXXX XXX

邮政编码 XXXXXX 传真号码 XXXXXXXX XXX@XXX.XXX

北京市XXXXXXXX大厦 XXX

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电子邮箱 账户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承诺

1. 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 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 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申请人(签章)

日期:



附件名称列表 (作为申请函的附件时,该项不需填写。



备注



表号

/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填表说明

1. 本表系用户在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前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填写,包括卫星通信网(系统)、无线通信

络等。

2. F____-____-____”栏系指频率使用申请表编号,F”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

位表示年份,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F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频率使用申请表。此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3. 频率申请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使用频率单位的全称。

4. “系统代码”栏,系指频率使用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5. “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6. 通信地址”栏,系指申请使用频率的单位通信地址。 7. “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8. 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9.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栏,系指拟建的、由用户命名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

10. “卫星/星座名称”栏,只适用于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填写。申请使用单颗卫星时,填写卫星名称;申请使

用星座时,填写星座名称。

11. “标称轨道经度”栏,系指对地静止卫星星下点的标称地理经度,并在经度值前填写“E”表示东经、填写“W

表示西经。此栏仅当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并且使用对地静止卫星时填写。

12.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申请卫星通信(系统)时,不用填写。 13.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4. “业务性质”栏,系指拟建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

写“√”号。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

15. “技术体制”栏,系指拟建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例如GSMWCDMA等等。申请卫星通信(系统)

时,则不用填写。

16. “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或卫星通信(系统)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

“√”号。其中“国际/跨边境(界)”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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