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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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婆豆腐” 还是“麻婆”豆腐

2002115日,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应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的请求,对成都康乐调味品厂、四川好特食品厂、成都市龙泉家好食品

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味食品厂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涉嫌侵犯“陈麻婆”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对上述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及外包

装进行了封存、扣押。之后。这四家企业集体上书,否认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要求驳回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的投诉。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广

泛争论。各方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陈麻婆”是豆腐及豆腐调料商品和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属人的私有财产:“麻婆豆腐”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有百年历史的以豆腐为原料的四川菜肴之一种,属于公共资源。陈麻婆不等于麻婆豆腐,麻婆豆腐已属于公共资源,不能把公共资源据为私有。

第二,陈麻婆豆腐是一家中华老字号,始创于清朝同治初年,陈麻婆豆腐品牌早已深入人心,麻婆虽在豆腐商品上有商品名称通用化趋势,但麻婆仍具有商标显著性,并不是豆腐商品的通用名称,麻婆与陈麻婆近似,保护“陈麻婆”豆腐商标刻不容缓。

多次销售假茅台 贵州茅台状告北京一超市索赔

核心提示: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北京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指出被告下属的贵阳分公司将柜台出租给个体户进行经营过程中,出售假冒茅台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611月,被告下属的贵阳分公司出租柜台给个体户陈某进行酒类经营,同年1130日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岩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当场查获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商品共计23瓶,且经工商部门调查该柜台在20061110日至20061130日期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原告获悉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被告不予理睬。2008113日被告下属的长春分公司被消费者举报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20瓶,现消费者已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当场在被告下属的北京大望路分公司,查获被告尚未售出的假冒贵州茅台酒363瓶。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全国大型连锁超市的综合超市股份公司,理应确保货物来源于正规渠道。但被告却多次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企业及“贵州茅台酒”这一的声誉,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再销售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市主要媒体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长城葡萄酒告深圳烟台两酒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核心提示:因深圳和烟台两家企业生产销售“金色长城葡园”系列葡萄酒,我国知名葡萄酒酿造企业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为由将上述两家企业告上法庭。8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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