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名词解释

2023-01-19 22:38:2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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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利的划分。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主义两种,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份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师姐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有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有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法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太多具有本原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确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对大多数与对己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的宪法。 纲领性宪法:是指宪法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中立性宪法:是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

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是指以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和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

君主立宪主义宪法:是指强调削弱王权、加强民权、以民权限制君主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 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儿部反映现实状况,也不其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利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确认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中的基本精神。

人民主权原则:又可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


权利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主权:是指一国对内外事务的最高一级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

人权: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者法律至上,法治权人了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是指宪法或法律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利必须源自法律法律设定权力的分配,权力的范围及行使权利的程序。

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分权原则,是指由国家权利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政:本质是而且必须是限政,立宪正体应当权利受到限制的政体,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宪法之中,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其必须是或者的宪法或者说是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 宪法的创制:又称宪法的制定,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宪法的修改:一般是指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宪法解释:是指(由权威机关)对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阐述和说明,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可将宪法规范作为投诉请求的法律依据,法院可将宪法规范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制度,简言之,就是指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

案发惯例:是在盛器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明确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简称“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成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又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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