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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补充办法
某某证券有限责任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增补方法
第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一条 企业原则上对全部职工人事档案推行集中分级一致托管。企业总部各部门职工、 各营业部中层管理人员以上职工一定将档案转入企业指定的人事托管户。
第二条 企业总部职工的档案及各地域管理总部、各营业部负责人的档案管理权归企业人力资源总部或其受权机构,各地域管理总部、各营业部其余职工的档案管理权归职工所在部门或营业部。
第三条 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不一样部门、不一样分支机构轮岗不改变其原有档案托管地,但管理权限相应转移。
第二章 养老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省社保局的批复,自 1 月 1 日起,省社保局对企业
在江西省内工作的职工推行行业一致管理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总部为
一致经办部门,各营业部须指定专人协办。
第五条 自 1 月 1 日起,省内各营业部在当地不可以再有养老保险
户头,未归入行业一致管理的职工, 应向企业或营业部提奉养老保险 缴费凭据,在扣除个人应肩负部分后,企业予以报销。
第六条 驻省外的职工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指定帐户进行
一致管理,若不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也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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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的管理
第七条 企业依据职工工作所在地为职工一致办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详细管理方法与养老保险一致。
第四章 辞职保证金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职工一定缴纳辞职保证金。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建立专户储存职工辞职保证金,职工按正常手续办理辞职三个月后,经企业有关部门确认未给企业造成损失后予以全额返还。
第九条 辞职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采纳一次性现金缴纳或薪酬扣缴两种方式,但扣缴的最长久限不得超出二个月。
第十条 职工辞职保证金拟依据其所在岗位或技术、业务职务按相应品位缴纳, 未转档案的按相应标准的 1.5 倍缴纳,并随岗位职务调整而调整。投行人员辞职保证金按标准履行。 (标准附后)
第五章 其余
第十一条 本增补说明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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