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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2.03.11
• 【字 号】鲁价费发[2002]68号 • 【施行日期】2002.03.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
批复
(鲁价费发[2002]68号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02]3号)收悉。根据近年来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报考人数变化和需上缴国家考试中心费用等实际情况,考虑到组织考试相关费用成本有所增加,为确保我省自考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省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自学考试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收费类
(一)报名考务费:自学考试不再分委托开考和社会开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科次32元;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考试的学历文凭考试每人每科次40元; (二)实践课程考核费:统一核定为每人每科次50元;
(三)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本科):文科类每人180元,理科类每人200元; (四)毕业生审定费:每人40元(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
(五)转考手续费:考生办理转考每人每科10元,由转出部门一次性收取; (六)在每年4月、10月的两次初考后分别于7月、次年1月进行两次补考。补考每人每科次收取报名考务费40元。根据个别考生要求专门安排增加的考试,每人每科次收取报名考务费200元;
(七)委托开考费:委托开考费暂不作调整,仍执行原来的标准。
各市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考务费、毕业生审定费、转考手续费的45%,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的10%--15%上交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其余部分用于市、县自学考试机构及主考学校的考试工作。 二、支出类 (一)考试支出项目:
1、考试场所租赁费:每考场每天最高不超过6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考办根据当地情况与受租方协商确定。
2、人员补助费:监考和省派检查人员每人每场次35元;考场工作人员每人每场次25元;直接参与试卷印刷、运送、保管保密和直接参与报名、编排考场的人员每人每天25元。
3、试卷保密处理每份0.12元,质量检查根据实际抽查试卷数量按评卷支付标准支付。
4、评阅卷劳务费:每份试卷1.6元,评卷科目试卷不足500份的,每份最高不超过1.8元。试卷数量在5000份以下配4名工作人员,5000份以上每增加1500份试卷增设1名工作人员。
评阅卷期间有关人员劳务费(包括材料员、统计员和按规定配备的服务人员),每人每天25元。
试卷复查费按评卷费标准执行。试卷评阅后,省自考办组织专家对评阅卷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复查试卷不得少于总评卷量的10%。
5、登分、统计、填写成绩单及合格证书工作补助费,按每份实考试卷0.7元支付。
6、毕业生档案审定补助费每份试卷0.8元。 7、毕业生证书验印人员补助费每人每天35元。 (二)命题工作支出项目
1、省自考办组织专家命题、审配试题的支出标准按国家考办《关于调整全国统一命题课程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考委办[1997]44号)执行。
2、参加入围命题的工作人员,按集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25元。工作人员和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参加封闭印制试题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 三、自学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自考办和考试组织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自学考试工作,并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和票款分离。 四、本规定自2002年自学考试报名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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