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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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3.11

【字 号】鲁价费发[2002]68 【施行日期】2002.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

批复

(鲁价费发[2002]68 00二年三月十一日)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02]3)收悉。根据近年来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报考人数变化和需上缴国家考试中心费用等实际情况,考虑到组织考试相关费用成本有所增加,为确保我省自考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省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自学考试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收费类

()报名考务费:自学考试不再分委托开考和社会开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科32元;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考试的学历文凭考试每人每科次40元; ()实践课程考核费:统一核定为每人每科次50元;

()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本科):文科类每人180元,理科类每人200元; ()毕业生审定费:每人40(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


()转考手续费:考生办理转考每人每科10元,由转出部门一次性收取; ()在每年4月、10月的两次初考后分别于7月、次年1月进行两次补考。补考每人每科次收取报名考务费40元。根据个别考生要求专门安排增加的考试每人每科次收取报名考务费200元;

()委托开考费:委托开考费暂不作调整,仍执行原来的标准。

各市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考务费、毕业生审定费、转考手续费的45%,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的10--15%上交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其余部分用于市、县自学考试机构及主考学校的考试工作 二、支出类 ()考试支出项目:

1考试场所租赁费:每考场每天最高不超过6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考办根据当地情况与受租方协商确定。

2、人员补助费:监考和省派检查人员每人每场次35元;考场工作人员每人每场次25元;直接参与试卷印刷、运送、保管保密和直接参与报名、编排考场的人员每人每天25元。

3、试卷保密处理每份012元,质量检查根据实际抽查试卷数量按评卷支付标准支付。

4、评阅卷劳务费:每份试卷16元,评卷科目试卷不足500份的,每份最高不超过18元。试卷数量在5000份以下配4工作人员,5000份以上每增加1500份试卷增设1工作人员。

评阅卷期间有关人员劳务费(包括材料员、统计员和按规定配备的服务人员)每人每天25元。

试卷复查费按评卷费标准执行。试卷评阅后,省自考办组织专家对评阅卷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复查试卷不得少于总评卷量的10%。


5、登分、统计、填写成绩单及合格证书工作补助费,按每份实考试07支付。

6、毕业生档案审定补助费每份试卷08元。 7、毕业生证书验印人员补助费每人每天35元。 ()命题工作支出项目

1、省自考办组织专家命题、审配试题的支出标准按国家考办《关于调整全国统一命题课程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考委办[1997]44)执行。

2、参加入围命题的工作人员,按集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25元。工作人员和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参加封闭印制试题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 三、自学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自考办和考试组织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自学考试作,并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和票款分离。 四、本规定自2002年自学考试报名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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