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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专卖等机构,对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执行。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专卖等部门对本单位烟草专卖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烟草专卖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按照《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专卖等部门对本单位烟草专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检查,确保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专卖等部门对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纠正。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退还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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