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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基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基金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参照北京工业
大学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基金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科技基金经费由研究生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授权各院
所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科技基金经费来源:教育部下拨专款、北京市学科与人才培养引
导性专项经费、北京市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研究生创新奖励经费等,研究生科技基金经费使用包含项目研究与开发必须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院所本年度立项情况下拨。
第四条 项目研究与开发经费开支范围:复印费、资料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图书、耗材、元器件、试剂药品、专用仪器设备、测试化验加工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包装运输费、技术服务费、印刷费、差旅费、版面费等;超市及商场消费的图书类开支不予报销。经费支出不包括餐费、劳务费、手机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五条 项目开发经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可用于报销的有效票据包括正规发
票及校内结算凭证。待报销发票须为项目开展所在年度内的发票,发票背面须有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发票抬头必须为“北京工业大学”全称。金额大于200元(含200元,多张发票连号视同一张发票)的单张发票,需附加盖供货单位财务章的明细表;购买物品单价超过500元(含500元),需用转帐支票。
第六条 研究生科技基金经费项目研究与开发经费报销分两次进行:中期审核通
过后进行中期报销,结题评审通过后进行结题报销;若项目未能通过中期审核和结题评审,所有项目支出将不予以报销。
第七条 研究生科技基金经费项目开发经费支出上限,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所获
资助额度。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修订实施,解释权归属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党
委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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