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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证办理办法
【来源:保健局 | 发布日期:2009-04-16 | 阅读次数: 302】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甘肃省干部医疗
保健证》的审核与发放,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证》由甘肃省保健局(甘肃省保
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条 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范围: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医疗
待遇)以上领导干部及在甘两院院士;副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同级医疗待遇);取得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知识分子;经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确定的民族、宗教、统战上层人士。
第二章 保健证的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 凡符合我省干部医疗保健对象资格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相关材料后统一到省保健局办理,省保健局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人办证需单位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证登记表》1份;
2.《保健证办理审核登记表》1份; 3. 申报人资格证明材料1份; 4. 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申报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
其中,《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证登记表》和《保健证办理审核登记
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到省保健局领取电子版(也可从省卫生厅网站直接下载),按规定填写打印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申报人资格证明材料是指:行政干部为相关省级部门任免文件,专业技术干部为甘肃省人事厅职改办正高职任职资格文件。
第六条 省保健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受理,并报送相关处
室和主管领导审批。如符合办证条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办证条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或单位。
第七条 保健对象因工作调动、职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保健证有
关内容的,需将原保健证交还发证机关,并附变更证明材料(与新办证相同)办理新证;异地调动的,需将保健证交还发证机关。
第八条 保健证如有遗失,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持
单位证明和1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九条 保健对象因降职、撤职、解聘、死亡等原因不再享受保
健待遇的,所在单位须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保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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