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将未成年犯列为重点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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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将未成年犯列为

重点矫正对象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办[2007]187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5.21 【实施日期】2007.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将未成年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的通知

(粤司办[2007]187)



广州、深圳、江门、湛江市司法局:

去年9月,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就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突出抓好失足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和挽救等工作。为贯彻省委领导指示精神,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和挽救力度,提高矫正质量,省司法厅将执行五种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将未成年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的重要性

将未成年犯列为社区矫正的重点矫正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矫正和挽救好未成年犯,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社区矫正工作 1 / 2








量的具体体现。大多数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因

此,对未成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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