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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细纲
法是如何起源的?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似乎是已经解决的问题。但我国有的学者在今年早些时候撰文宣称:“法高于法律法规,是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规则。事物之所以美好,生命之所以演化,人性中之所以有其善良的一面,均出于自然而受其一定法则的支配,从而形成和谐与平衡,并出现造形的完美。”于是,古老的自然法观点又被堂而皇之地搬上了中国法学论坛。
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指出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才是法的本质。法不能脱离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去凭空杜撰,从这一角度讲,法有客观性。但,法毕竟又是人制定的,是人的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对于同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由于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属的阶级不同、立场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法律。从这一方面讲,法又有主观性。至于谈到“法则”,如果指事物本身有一种独立的法则或规则的存在,那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反映和描述事物的这一规律,从而制定出反映本阶级意志、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法律来。但我们通常讲的法或法律,绝不是这种“法则”,两者虽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当然,在人们制定法律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规则或叫立法规则,可以去遵循,但这又是另外一回事。任何情况下,不能把人为的法律与事物本身存在的规律等同起来。有的学者曾正确地说过,美国宪法就是从一个难以驾驭的国家那难熬的实际需要中“逼出来的”“妥协篓子”。它不是在学究式的讨论中产生的,而是在讨论中充满冲突和协调,既进行思想上的交锋,也有幕后交易,一面是崇高的理想主义,同时而搞阴险狡诈的勾当,总之。宪法是在政治纠葛中产生的。显然,作为法律的美国宪法同一切资本主义宪法一样,决不是遵循什么另外高于法律法规的“法则”制定的,而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和体现,是为了形成资本主义的 “和谐与平衡”,追求的自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造型的“完美”。有学者认为,从实质而不是从形式上看,宪法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当事人必须平等地遵守的、是政府治者与被治者的一种“契约关系”。这无疑是自然法学派在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上的社会契约论。 对于这种学说,连资产阶级学者也早就提出过批评,认为这是个毫无根据的假设,这不是人的自然状态,在一切可以想象的状态中,这种状态最违背人的天性、最不容于人的感情、最相悖于人的需要,并断言说,人的自然状态是社会和政治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阶级利益对立的出现,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组成的国家来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推行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固然,法律被统治阶级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在制定时,要想方设法使被统治阶级就范,考虑压迫和剥削的限度,当然也照顾到其同盟者的利益和注意其内部关系。但无论怎么说,在对立阶级之间法律不是一种双方的“约定”,也不是一种平等遵守的“契约”。而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关系的体现,是一方依仗国家暴力强加于另一方的。美国一个州的参议员说得明白,在美国“如果你干脆让那些有权势的人为所欲为,你就不会进监狱,就不会陷入困境”。 “那些享有特权的人总是有办法通过一项法律,使他们的任何要求合法化。他们总是有办法可以从别人手中夺走财产或权利而不会进监狱”。
在法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上,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发展。离开发展讲坚持,就陷入僵化,马克思主义就失去生命力;但离开坚持讲发展,就迷失方向,就再也不成其马克思主义了。具体来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方面不能再“以阶级计争为纲”;并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在社会上,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还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新剥削分子,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国际上的阶级斗争也必然反映到国内来。在工作重心转移的情况下,将法仅称作阶级斗争的工具,有其
片面性,但也还不能否认它依然是阶级斗争工具的一方面。
今天,如果否认阶级的产生和存在是法的起源和存在的一个关键原因,否认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宣扬法是抽象的、超阶级的“约定”、“契约”,就是有意无意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统治的二百多年中,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经验,无疑,其中有的属于人类文明宝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资本主义文明,包括对于资产阶级的宪法原理,是美化吹捧、全盘肯定、一切照搬呢?还是实事求是地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和我们的经验,去吸取其合理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呢?这是需要我们明确的另一个原则问题。有的学者提出,“理论问题大抵没有中外之分”,并主张要拿外国宪法学者的理论来“补充和修正毛泽东们所无法了解的宪法原理”。我认为,理论问题虽不能分东方西方,但当今世界却有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分界。中国人民并非无法了解资产阶级宪法原理,而是借助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伟大思想武器,能透过资产阶级宪法原理的虚假现象,揭示、批判其掩盖的阶级本质。有的学者在说明宪法的来源时,引用某位外国宪法学者的话,即“现代宪法的出现是由于人们需要一次重新开始”,并以此来补充和修正我们所无法了解的宪法原理,说什么“立宪政府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就是政府权力不能无限,有权不能就有一切,权力必须受限制,而宪法便是授予和限制权力的根本法”。并讲这就是现代宪法的由来。将宪法说成是由于人们需要一次重新开始,是授权、限权、控权法,这非但没有揭示、反而掩盖了宪法的本质。资产阶级宪法首先是要确立资产阶级统治。列宁曾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社会主义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③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就是把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如果仅抽象地谈论授权、限权和控权,并未指出是哪个阶级、是谁对谁授权、限权和控权,也没有指明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显然,并没有道出宪法的实质。
我国有的学者一再强调的资产阶级宪法原理究竟如何呢?下面我们对公认的资产阶级宪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试加以分析。
第一,私有制原则。我国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并断言“生产力下降,贫穷落后成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言外之意是清楚的。我认为,这是无视最基本的历史事实。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剥削现象存在的根源,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我国现在虽然在经济领域里尤其在流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问题,甚至大量犯罪现象,这决不是公有制本身造成的,相反,正是公有制遭到破坏的结果。今天,我国在根本上和整体上讲是消灭了剥削现象,人民之所以相信和拥护我们的党和政府,其关键也就在这里。广大人民群众最害怕和担心的正是恢复和助长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因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④贫穷落后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富裕的,而实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贫穷的。况且那些富裕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如何发家的,不是众所周知的吗?即便如今,它们国中贫富悬殊,矛盾重重,不也是事实吗?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靠掠夺别国资源和劳动力致富,也不能靠剥削本国劳动人民去积累,它只能靠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科技,靠本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而振兴,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主权在民”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林肯总统并提出“民有、民治、民享”为内容的人民主权原则。而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美国政治学家梅里亚姆的话很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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