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2022-11-05 09:31: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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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社区矫正体现了行刑更加人道化的思潮,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完全一致的。然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在加强立法、扩展适用对象、增加矫正内容、明确执行主体权责以及提高执行参与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加以完善才能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和谐;社区矫正;立法完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科学命题。社会和谐离不开社区和谐。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刑罚领域行刑社会化的思潮,体现了更为人道的行刑思想,在理念上与和谐社会、和谐社区是完全一致的。然而,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还存在较多缺陷,与和谐社会的理念不和谐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一、社区矫正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社会科学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几个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综合性的庞大的社会工程是贯穿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思想。就法制层面而言,我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和社会战略思想的指导,反过来说,法制建设的健全也将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社区矫正是在刑罚思想发展到行刑社会化阶段的产物,是在认识到传统报应论思想指导下的监禁所产生的弊端而发展出来的新的行刑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并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需要社区和谐,①社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要想达到整体的社会和谐的效果,首先离不开作为部分的社区的和谐。社区矫正就是能促进社区和谐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首先,社区矫正能促成安定有序的环境。社区矫正倡导刑罚在社区执行,专门机关主导下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参与,通过帮扶措施促使被矫正者除掉犯罪心理,消除其人身危险性,社区矫正甚至还能消除被帮扶者的恶习,使得社区的犯罪危险性大大降低,增强了社区的安全感,为社区营造出一个安定有序的环境。



其次,社区矫正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社区矫正的执行使得被矫正者回到社区通过社区劳动、社区服务等方式进行矫正,一方面促进了被矫正者与其所在社区人员之间的联系,容易形成融洽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有其他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使得被矫正者与社区以外的人加强了交流和沟通,使得社区居民与社区外的人加强了交流和沟通,更加有利于形成和谐相处的融洽氛围。






最后,社区矫正所倡导的诚信、友爱、平等、互助等思想能提升社会价值层面的和谐。和谐社会不仅是指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价值层面的和谐,②在矫正过程中,平等、互助、诚信、友爱的思想是社区矫正能得以实行的关键,能提高人的道德水平,能提升社会价值层面的和谐。



二、和谐背景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

社区矫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是从社区矫正应然的层面来说的,而实然的层面却并不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存在较多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在制度构建上的不和谐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相关的法律构建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种不和谐主要表现在现有立法不充分和立法不协调两个方面。



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是由《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这三部法律2003年的《两院、两部通知》以及2012年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构成。三部正式性的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是原则式的,未对适用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已有的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相对具体的为社区矫正的实施制定了一些操作细则,其规定也还不完善,并且,由于我国立法法明确了涉及刑罚方面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的立法原则,因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值得怀疑。③再者,社区矫正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行刑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甚严、牵涉极广,因此当前关于社区矫正的正式性立法文件已经远不能满足要求。



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刑法》等三部法律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较为简单,其规定的适用对象是管制犯、宣告缓刑犯、假释犯以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这四类,并未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属于社区矫正的范围,而《两院、两部通知》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将适用对象扩展至在社会服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而且实践中也将其作为适用对象,这就造成了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



(二)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方面

社区矫正的设立,使得我国确立了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④但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主要表现为:



第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当前能适用社区矫正的5种对象中,《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的应当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只要判处管制一律进行社区矫正,除此之外的4类对象都受到限制:被宣告缓刑的、裁定假释的除了受到刑法本身的限制外,还都受到刑事程序法的限制;暂予监外执行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严格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服刑的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看似未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刑法中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较少,




⑤因此符合这一条件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人也较少。



第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也有限。根据我国法院司法统计的数据,我国一年适用管制的人数在全国的犯罪总人数所占比例极低,足百分之二;被裁定假释的案件在全年总案件数中所占的比例更低,不足千分之五。⑥由此可见被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的案件在我国实际中适用的范围是极小的,这大大限缩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三)矫正制度内容

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的内容规定较为原则化,一般根据对管制、缓刑、假释等所应当遵守的规定来确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内容作了规定,但其内容较少且消极,削弱了社区矫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感化违法者和帮助犯罪人消除恶性回归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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