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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公开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开交易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及《x市国资委关于国有(集体)企业公开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公开交易:
(一)资产处置,主要为房产、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
(二)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三)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和中介服务等招投标项目;
(四)引进投资; (五)对外投资;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公开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开交易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应当履行审批、备案、事前报告或者事后报告等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资产处置公开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xx产权交易中心、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其中,评估价值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通过xx产权交易中心进行;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原则上通过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不足10万元的,原则上通过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首次公开交易无果,需要再次进行公开交易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
第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公开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底价,通过xx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和中介服务等招投标项目公开交易,应当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阳光采购等有关规定。其中,1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商,签订定期服务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6年;30万元以上的材料、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制造商和建筑商。
第七条 对外投资及引进投资公开交易,应当严格按照《x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合资合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行公开交易时,除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x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对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明确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交易权,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参与该公开交易。
第九条 进行公开交易前,应当明确受让条件,将“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参与公开交易”等限制性条款告知拍卖、招标、交易平台等中介机构,要求拟报名参与交易的意向方提供具有信用评估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同时要求中介机构严格履行信用评估把关手续,对交易意向方交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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