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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一)连续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的公休日、年节、纪念日假日外,每年享受1次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当年假期,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当年假期可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特殊情况将当年假期推迟至下年度或作2次休假者,办主要领导须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办领导、处室负责人须经办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干部由本办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作人员当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和连续半工半休超过4个月者,不再安排休假。
(五)工作人员休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的年节、纪念日等假日,休假天数顺延。
(六)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拘留、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党内留党察看和无故旷工时间超过规定假期一半者,当年均不安排休假。当年假期已休而后发现上述问题者,在下年度不安排休假。
(七)享受年休假的,如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不再重复享受,但假期可从高执行。
(八)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一)干部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的结婚者,可另外享受15天晚婚奖励假(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二)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安排丧假3天,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属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三)妇女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和晚育规定,并领取准生证生产者,给产假4个月(难产者另加15天)。达到晚育年龄生育者,给男方护理假7天。其它有关计划生育的假期按规定执行。
(四)干部职工与配偶不在同地工作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父母在异地的,未婚干部职工每年给探亲假1次,已婚干部职工每4年给假1次,假期均为20天;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公假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一)干部职工因病休假必须要有市医疗定点医院门诊部或经转诊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
(二)病假证明书应在办理因病休假手续时交人事处,特殊情况先口头汇报,事后再提供证明。 (三)干部职工住院按病假对待。
(四)干部职工因事请假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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