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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
(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司发[2017]60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司法局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东营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东办发〔2016〕25号)和东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车改组字〔2017〕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车辆是指局机关用于执勤、监管、办案等专用机动车辆。按照山东省财政 1 / 3
厅与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12〕74号文件精神,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车是指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安全生产督察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
用车。
(一)执法执勤用车的具体使用范围。 1、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进行督察; 2、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取证、日常监管;
3、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执法检查; 4、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管理;
5、对律师等人员的投诉和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取证工作; 6、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普法等工作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7、现场公证监督、调查取证及行政执法行为证据保全公证工作;
8、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用车;
9、对处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执法执勤工作;
10、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的执法监督等业务; 11、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日常监
督和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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