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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
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09.13
• 【字 号】津交发〔2021〕156号 • 【施行日期】2021.09.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规定的通知
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已经委2021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
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规范制度建设。完善执法规范化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权责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确保执法依据详细、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规范严格。严格文件制定程序,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应公开尽公开,确保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悉。
二、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按照精准化、精细化执法要求,严格落实交通运输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坚持 “谁执法谁普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罚过相当”。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粗暴执法、逐利执法,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
三、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深化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线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记录仪,规范化保存、上传、归档执法记录影像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严格行政执法公示。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的事前公开。执法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做好事后公开,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五、严格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调整充实执法单位法制审核岗,完善法制审核流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六、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案卷归档。确保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法程序依法合规。
七、严格行政执法纪律。严格执法风纪,规范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举止、用语,坚决杜绝风纪不严整、语言不文明、工作“慵、懒、散”。严格执法纪律,严禁私吞罚款、私退罚款。坚决查处执法环节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八、严格执法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新入职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全员轮训,统一组织考核验收。 九、严格投诉举报办理。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实行提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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