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制度

2023-04-19 05:09: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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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制度


立案制度

1 什么是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或自己发现的犯罪线索材料进行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有些书上还提出了侦查机关的立案,这个和之前所说的立案有所不同。侦查机关的立案是指侦查机关对于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依法作为一起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我认为这个概念比上一个立案的概念更贴切侦查学,侦查机关的立案就排除了自诉案件的立案,只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才可以立案,而上一个概念中,除了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可以立案以外,具有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同样可以立案。所以我认为,我们在侦查学中讲的立案,后一个概念更贴切,因为法院的立案只是针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之后不再进行侦查,与我们普遍的侦查程序有所不同。

从立案的概念以及根据刑诉法地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案必须有两个标准:1、有犯罪事实的存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2 何谓立案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过对接受的控告、检举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以确认有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并决定是否提交侦查或审判的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百科全书》

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所以立案制度就是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审查,以确认有无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并决定是否侦查或审判的这样的办事规程。

从立案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立案制度包括了受案、审查和是否立案这三个过

程。从受理案件开始,就已经是开始了立案制度的过程,持续到是否决定立案。刑诉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五种情形,有些在立案阶段的审查过程中就已经明确,就可以做不予立案的处理。所以我认为,受案、审查、立案都是立案制度的三个阶段。

3 对我国立案制度反思

1)立案条件的缺失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立案的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的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看起来没有什么漏洞,但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深究其内容,立案的条件不太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虽然立案的程序中存在审查的过程,但是这个立案阶段的审查是简单的审查,甚至很难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实通常是模糊的,甚至对犯罪嫌疑人更是一无所知,通常需要侦查才能明确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对案件进行侦查。这就和立案的条件相悖了。

2)对管辖范围的反思

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侦查人员在受案、审查的过程中,因为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是模糊的,所以很难按照管辖范围立案。虽然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及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都可以受案,但是在立案上就可能会存在问题,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3)立案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立案制度却要求侦查人员在立案阶段就要对就要对相关人员是否有罪做出判断,这明显和无罪推定原则想违背。

4)立案前的审查行为与立案后的侦查行为

立案前的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相当多的物证证据和言辞证据都是在这一阶段获得的。但是,如果根据立案制度是侦查活动的启动程序,那么立案前的现场勘察就不属于侦查活动。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非侦查活动的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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