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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
一、 公司处罚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不少企业为规范员工行为,往往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中设定一些处罚条款,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其合法性, 我们认为: 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罚款法律依据追根溯源来自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我国最初企业形态中并没有私营经济,后来出现大量私营企业后,劳动用工方面的立法一直没有跟上,因此在实务中,很多规定都参照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该规定是我国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罚 款的唯一法律依据,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合同 制员工。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企业罚款权的规定。
二、罚款的性质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同样明确用人单位是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生效后,国有企业就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中可以设定罚款,同时法律规定罚款的处罚机关和收取机关不得是同一个机关。因此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对企业员工实行罚款的条款与现行法律不符。 三、现行劳动法规涉及罚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企业通过规章制度设置罚款规定,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在规章制度设置罚款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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