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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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29

【字 号】皖价费函[2008]109 【施行日期】2008.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109号)

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审批合肥市外国语学校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18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市外国语学校对招收的初中毕业生,继续按每生每学期850的标准收取学费。

二、根据教育部“凡进入外国语学校必须测试后方可入学”的规定,对参加入学考试的学生,可以收取每生30元的报名考试费。

三、学校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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