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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专、兼职教师指校外聘用教师。为了使兼职教师工作规范化,切实调动和发挥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水平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兼职教师的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申请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职称,专业理论扎实,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课程。
4、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且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 5、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二、专、兼职教师职责
1、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2、严格按照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课程表讲课,认真遵守教学纪律。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擅自找他人代课。因事因病请假,需按《教师请假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前办好相关手续并及时补课;擅自缺课双倍扣发课时酬金;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兼课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教研室并报教务处,违者按严重违约处理。
3、承担课程规定的课外指导、实验、实训等教学任务。
4、熟悉、了解学生已学专业背景,与思想背景。熟悉学员及家长的基本情况,掌握详细的联络方式,如通讯地址、E—mail、电话、QQ等,保证与学员之间信息的畅通。
三、专、兼职教师的聘用与考核 1、专、兼职教师的聘用。
专、兼职教师聘请计划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教务部门负责对拟聘的外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凡符合我校外聘教师聘用条件者,根据教学需要组织试讲,考核合格者须带相关证件(学历证书、职
称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的原件交由教务部门验收,然后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随同相应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交教务处、人事处归档。整个考核过程贯彻“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聘用原则。
学校聘请专、兼职教师时,应签订《教师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所教授课程的一个教学时限或一个学期。
2、专、兼职教师的考核。
(1)学校制定专、兼职教师管理的实施细则,每学期开学初召开专、兼职教师专题会议,向专、兼职教师说明教学任务的要求和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及教学管理制度。
(2)教务部门负责检查专、兼职教师的教案,并根据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抽查其课程讲授、辅导、作业批改,组织听课,检查其教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进。
(3)教务部门负责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系部专、兼职教师档案和信息库,负责对专、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和评价,负责按月计算、审核专、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在对专、兼职教师的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指导其针对问题改进教学。对发生重大违纪或教学事故的、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及时解聘。
四、专、兼职教师的待遇
外聘专、兼教师按协议商定的课时标准发放讲课酬金,教务部门负责按月计算、汇总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财务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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