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2022-12-29 04:50: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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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确保职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全单位的劳防用品及保健品。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3.3《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4.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 5.工作内容

5.1.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5.1.1.安全管理机构是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审批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情况。

5.1.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 5.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5.2.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的“劳防用品发放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标准。

5.2.2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须有生产许可证)的采购,必须持有该物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安全鉴定证的复印件。

5.2.3国外引进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5.2.4.采购人员要把好质量关,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5.2.5.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编号:

101-安全帽 10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 103-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 104-安全带 105-电焊面罩 106-电焊护目镜

107-防静电导电安全鞋 120-防静电工作 126-低压绝缘胶鞋

5.2.6.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劳防用品配置标准》经安全主要负责人室审批后实施。

5.3.劳防用品的验收

5.3.1.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标识。

5.3.2.特种劳防用品的产品包装或产品上、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按规定产品经批量抽查检验合格后,粘贴《安全鉴定证》

5.3.3产品标识应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5.3.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3.5.产品验收由供应部和生产部共同完成,验收合格后入库。生产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5.4.劳防用品的保管

必须存放在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

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一致,按照类别、规格堆放整齐,库房保持清洁、干燥,做好防锈、尘、霉、潮、腐工作

个人领用的劳防用品应妥善保管。

部门集体领用的劳防用品应定点存放,制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 5.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5.5.1.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劳防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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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劳防用品发放标准,列出全公司工种劳防用品品种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年限等内容的表格报公司分管经理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按规定贯彻执行,不准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5.5.2.新进公司的正式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劳防用品领用手续。

5.5.3.领用的防护用品,凡属个人使用的,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根据规定使用周期,照原价百分比计算赔偿补发新的劳防用品。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5.5.4.劳防用品发放部门应建立卡片管理制度,职工在公司内调动,劳防用品领用卡应随人事关系一并转给调入部门。临时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申领须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5.5.对长病假、长期脱离原生产岗位职工的劳防用品停发,或延长使用年限。 5.5.6凡调离本公司职工,一律归还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或折价处理。公司内部调动,人力资源部的调工通知单,劳防用品发放部门应根据新分配工种进行调整该人员劳防用品享用标准。

5.5.7.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5.5.8.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5.5.9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

5.6.劳防用品的使用

5.6.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5.6.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5.6.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5.6.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过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6.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5.6.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佯,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5.6.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5.7.劳防用品的更换和报废

5.7.1.应按照劳防用品产品说明书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防用品,尤其是特种劳防用品。

5.7.2.劳防用品的使用期限和判废条件:

1) 塑料安全帽3年,玻璃钢安全帽2.5年, 2) 安全带2年应按照批量购入情况抽检一次

3) 安全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4) 凡过期失效的劳防用品应由部门统一收回,经安全管理机构确认后,更换新的劳

防用品。

5) 库存的劳防用品若超过使用期限,供应部应在失效前一个月上报生产部,及时更

新。

6) 报废后的劳防用品由各单位统一处理。

5.8对高温作业人员及在夏季高温期的职工定期发放防暑、降温的清凉饮料。

5.9 对高温作业人员及在夏季高温期的职工发定期放防暑药品(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

5.10 对有毒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定期发放健康保健品。

5.11对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定期发放相应保护肺部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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