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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年10号)、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教职工以及以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定、答辫和评笑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们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
第四章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九条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反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在事实认定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各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处罚和复议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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