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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起伏律:是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的发展变化。
犯罪的消长律:是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犯罪的辐射律: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狭义的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广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对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和控制的学科。
狭义犯罪与广义犯罪学之间比较:关系:二者是包含关系。 狭义犯罪学是指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主要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揭示犯罪发生的原因,它的知识体系包括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和理论,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广义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学科,不仅涵盖了狭义犯罪学,而且还包括控制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犯罪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
犯罪现象:犯罪事件的发展、变化中外部形态和联系。两个视角:犯罪事件和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犯罪原因:增加犯罪发生概率的各种实物或现象。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犯罪控制:国家专门机构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或过程中采取的把犯罪数量和犯罪质量限制在社会所容忍的正常范围内的强制性手段。 犯罪预防:为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而事前采取的社会性和专门性的综合性措施。
犯罪学研究意义:认识犯罪;指导刑事政策;促进刑事司法体系的变革与发展;推动犯罪预防与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犯罪学的科学性质与地位:犯罪学属于“正题法则”的学科:三个特征:探求规律 使用实证的科学研究方法 一次只研究很少变量的倾向。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区别:一是研究目的不同,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从而正确制定和适用刑法;犯罪学目的是有预防犯罪,是从法律之外的更宏观的是社会角度去研究犯罪的学科,更重视社会实际问题的接解决。二是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研究的是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现象、犯罪规律、犯罪原因以及其犯罪对策。三是研究方法不同,刑法学主要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而犯罪学主要采取的是事实分析法。联系:犯罪学研究为刑事科学研究提供素材与经验性证据,犯罪学推动刑法学的变革与完善;刑法学研究为犯罪学研究明确重点。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二者研究对象---犯罪的概念是一致的;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是形势政策学研究的基础;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犯罪学研究内容较刑事政策学广泛。
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关系:联系:首先,二者起源是分不开的;研究内容是相同的,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犯罪学和社会学共同内容和主题;研究方法一致,社会学研究方法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区别: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广度远远大于犯罪学;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深度大于社会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
刑事古典学派:时代背景,18前世纪欧洲的“黑暗时代”,宗教神学主义色彩浓厚,18世纪后,启蒙思想和学说兴起,,社会契约论和理性思想逐渐受重视;思想基础,理性主义思潮下,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民主、自由思想深入人心,个人、自由主义广泛流行,人们对残存的酷刑进行了猛烈批判。影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观点和体系作为启蒙运动的产物,其所主张的树立合理主义,功利主义的刑罚观,主张消除不合理的、非人道的犯罪人处遇制度等思想,对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通过其著名的代表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后世的犯罪和刑罚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犯罪研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边沁: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法学家、古典犯罪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在西方法律思想史和伦理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学说对19世纪以后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犯罪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意志自由论:主张犯罪是人基于自由意志而理性选择的结果
行为中心论:由于人们都有同等的意志自由,人们主客观条件是完全平等的,因而判处刑罚必须以客观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作为标准。报应刑论:罪从刑生,无罪无刑,罪是因,刑是果。
犯罪预防论:通过实施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报应的同时,也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
龙勃罗梭: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家、法医学者和犯罪学家,长期以犯人为对象进行解剖学和人类学研究,于1876年发表了《犯罪人论》。他是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被视为犯罪学的鼻祖。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及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的预防观。
天生犯罪人论: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其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里以及行为特征。 加洛法洛: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1885年发表代表作《犯罪学》,提出自然犯罪的概念及与之相适应的犯罪预防观。 李斯特:李斯特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他对影响犯罪的社会因素的研究成果丰富,对其后的犯罪学理论有着重要的影响。
简述刑事古典学派和犯罪实证学派的主要犯罪学理论观点评析:刑事古典学派:a 意志自由论,其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都建立在“意志自由论”的基础上b 行为中心论 c报应刑论 d犯罪预防论评析: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观点和体系作为启蒙运动的产物,其所主张的树立合理主义,功利主义的刑罚观,主张消除不合理的、非人道的犯罪人处遇制度等思想,对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实证犯罪学派a 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 b 批判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 c主张刑罚制度改革 d主张刑罚外探索犯罪预防、矫正罪犯的措施
简述20世纪后的当代犯罪呈现的特点评析:1、犯罪学研究呈现出学派众多、理论多元的景象 2、犯罪社会理论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流(a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b 社会原因被视为犯罪的主要原因 c 犯罪的社会预防成为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 ) 3、犯罪预防理论得到更多的研究 4、青少年犯罪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5、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拓展了犯罪学研究深度和广度 6、犯罪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简述新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的犯罪形式与犯罪学研究的主要特点:1、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论研究犯罪问题 2、坚持理论与实际结合,发展和丰富社会主义犯罪学理论3、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4 、广泛开展了犯罪学理论的国际交流和合作5、及时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为预防和治理犯罪服务6、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得以进一步改进
中国成立后犯罪状况:1、1949-1954。第一次犯罪高峰的特点:1、犯罪类型主要是政治性犯罪 2、犯罪主体是旧社会的反动遗留势力 3、年龄偏大,中老年为主。
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描述性研究和探索性研究 具体步骤和方法:选题、研究设计、资料收集、资料处理和分析、撰写研究报告。
社会学中犯罪行为:违反社会规范并损害社会秩序,应当受到规范处罚的行为。
刑罚学中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学中犯罪行为: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需要采取强制或者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惩治、控制、矫正及防范的反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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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强调犯罪手段的一种犯罪行为类型,其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对受害者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胁。
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经济犯罪: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经济运行秩序的犯罪行为。
无被害人犯罪:以行为各方自愿同意或都积极参与为特征的犯罪类型。
恐怖主义犯罪: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依刑事法律及规定应被采取矫正措施的人。
犯罪人的社会科学特征: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家庭情况、居住区域、人际关系。犯罪人的心里学特征:犯罪人需特征,指犯罪人在需要结构、需要内容上表现出来的特性;犯罪人的人生观特征,犯罪人对人生态度、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基本看法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点。犯罪人的认知能力特征,在认知水平和认知协调性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犯罪人的情感反应特征;犯罪人的意志力特征。
犯罪行为产生的环境影响:家庭环境,一是通过个体人格的形成过程给予的影响,二是个体生活产生的直接影响;学校环境,学校中的人际关系不良,学校周边不良,学校教育失误;社区环境,社区文化影响,社区内人际关系影响,社区环境影响;职业环境,职业环境中有可利用资源或机会,职业环境中人际关系障碍可能影响犯罪。
犯罪现象: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是一种社会现象。 犯罪现象的内容:犯罪状况,定时空的范围犯罪的发生量及其比率、类型、危害程度、时空分布以及犯罪人的构成状况;犯罪特点,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犯罪和犯罪人的特殊性和共性;犯罪规律,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犯罪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势。 犯罪现象的特性:阶级性、历史性、社会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法律性、文化性、时间性、空间性
犯罪暗数:虽以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中国成立后犯罪状况: 1949-1954,一次犯罪高峰的特点:1、犯罪类型主要是政治性犯罪 2、犯罪主体是旧社会的反动遗留势力 3、年龄偏大,中老年为主;955-1958,我国出现治安良好的盛世景象;1959-1961,第二个刑事犯罪高峰点:1、犯罪案件数量和当时的经济形式密切相关2、犯罪类型多是侵财犯罪3、主体以新滋生的犯罪分子为主体4、流串犯罪增多。1966-1976,第三个犯罪高峰特点:犯罪“合法”公开进行,刑事犯罪和政治动乱交织在一起,流氓犯罪活动猖獗,青少年犯罪增加。
改革开放后犯罪现象的主要规律:1、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2、犯罪结构比以往发生重大变化,新型犯罪不断出现 3、犯罪主体发生重大变化 4、犯罪手段发生重大变化 5、地理分格局初步形成
改革开放我国犯罪增长的主要因素:1社会和政治因素:社会转型、政治体制弊端、政策失误 2、经济因素:新旧体制转化的真空和漏洞、分配不公,贫富分化,犯罪诱因增多,“权贵资本主义”的形成与中国“结构性紧张” 3、文化教育因素:文化市场管理失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问题4个人因素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冲突,心里制约因素缺失 ,价值观的蜕变
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或潜在承受者。
被害人的分类: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无责任,分为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害人;被害人是否已遭受侵害或承担了被害后果,分为既然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被害人是否具有被害性,分为机会性被害人和状态性被害人;被害人是否是犯罪行为和被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被害人的人格特征,轻浮型 疏忽型 轻信型暴躁型 怯懦型 贪婪型 纵欲型 孤独型 抑郁型等 犯罪被害人研究意义:有助于犯罪黑数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完整掌握犯罪现象;有助于全面而深入地理解犯罪原因;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的发展;有助于犯罪预防的有效展开 被害现象:是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的总和、概括与抽象
被害后果: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引发的反应。
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指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失,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心理健康权。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直接或间接地财物损失
PTSD:是一种对超乎寻常的创伤性事件的反复回忆而引起的临床表现害怕、无助、恐惧感的精神障碍,伴有回避与创伤性事件有关的刺激性行为。
共同被害:因同一犯罪使广泛的不特定的被害人遭受侵害现象。
被害反映: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后常见的心里活动和行为。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影响,互相作用,使得犯罪得以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 互动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冲突模式、斯德哥尔摩模式。
防卫过当型:被害人所采取的防卫过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被害人与犯罪人发生角色互换
双重角色型: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同时兼具犯罪人、被害人双重角色,最终的角色取决于犯罪结果的转换形式。 暴力循环型(代际转换):暴力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循环,即在成长早期受到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个体,在成人后也具有暴力倾向或虐待他人的现象。
堕落型的角色转换:是指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破罐子破摔,自甘堕落为犯罪人的转换形式。
被害性:是从被害人的角度表示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和总称
相对自由意志论:人的自由意志并非绝对相同,个人的意志自由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
生活暴露理论:核心概念是生活方式 日常活动理论:社会中总存在实施掠夺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他的发生与人类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 被害人化理论:个体、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继而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 理性选择理论:是犯罪古典学派的功利主义观点,人类行为是理性行为,避苦求乐是人类的一条基本生存规律的一种复归。
犯罪生物学理论:是对有关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与其犯罪行为关系的理论学说的总称 犯罪心理学理论:主要研究犯罪心理的学科,特别是人格、精神状态、道德发展、智力与犯罪关系。
犯罪社会学:是指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学说及理论观点的总称。核心是解决解释犯罪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 犯罪的刑事对策:1、刑事惩罚对策: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刑事法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一切手段、方法和措施。 2、犯罪社会预防对策的概念:是指国家或社会为减少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而制定的一系列防控犯罪的公共对策和社会对策。
刑事惩罚对策与犯罪社会预防对策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制定的主体基本相同,都是国家、政府或执政党;实施所依靠的强制力相同,都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区别:核心不同,刑事惩罚对策的核心是设定合理的刑罚目的、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社会对策消除和削弱形成人的消极个性的引起犯罪的原因、条件、因素,从而防止、减少和根除犯罪;内容范围不同,刑惩对策主要有刑事立法对策、刑事司法对策和刑事执行对策;社预对策范围很广;运用手段不同:刑惩对策手段采用刑罚的手段,社预对策很广,几乎涵盖了法律之外的各个领域;与刑事法律关系不同:刑惩对策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与社预无直接关系。
刑事立法对策:刑事立法领域发挥的刑事对策,主要指刑罚对策。
刑罚: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功能:限制、消除在此犯罪的条件、个别威慑、教育感化、一般威慑、法制教育、安抚补偿、强化规范意识功能。目的是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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