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启航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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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

启航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3.24

【字 号】榕人社培[2014]23 【施行日期】2014.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启航职

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榕人社培〔201423号)

何良栋:

关于你申办福州市启航职业培训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附件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并结合专家组现场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设立“福州市启航职业培训学校”,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福州市启航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址设在福州市仓山区鳌头凤岭26号新华创意园二期教学2-3层,办学规模每200人以上,法定代表人何良栋,校长郭霖。

二、同意设立初、中级的美容师、电工、汽车维修工、育婴师、计算机办公自动化、中式烹饪师、家政服务员、茶艺师的职业培训。

三、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


学许可证》(许可证号:劳社民3501016214002号),培训学校可自行刻制直径38mm公章一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培训学校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本批文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标准要告知学员并公示上墙,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培训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培训,按照批准设置的专业及招生层次进行招生,招生广告刊发前须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培训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学员结业应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给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七、培训学校应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籍卡片;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八、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做好每年年检工作

九、培训学校应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负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学校的安全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火灾等其他危及学员安全事故发生。

十、今后培训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层次、专业、隶属关系的变更和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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