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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文、材料用字及格式的几个问题
公文格式是公文的门面和形象,必须保持庄重、大方的形象和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是公文法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特定的效用在形式上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文处理手段逐步信息化、规范化的客观需要。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直接反映了公文处理水平和工作态度,应当切实把好格式关。
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 “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2. “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3. “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 2.”、“ 3.” 或“A.”、“B.”、“C.”。
4. 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不再加标点符号;如加圆圈,如①②③等也不能加标点符号。
二、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 〇〇 九年十月”,则中间的“ 〇 ”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 〇 ”(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09年10月”。
三、公文文号的正确使用
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符号应该用六角形符号“〔〕”
(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中选择),而不应该用小括号“() ”或中括号“[ ] ”。
如:丹语委(2009)6号 (不规范)
丹语委 [2009] 6号 (不规范) 丹语委〔2009〕6号 (规 范)
四、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 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该使用“~”,而不使用“— —”或“ ── ”。
如:2009年9月~10月中的“~”(使用规范) 2. 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该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连线 “ ── ”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短线“—”或两个短线“——”表示(选取破折号,一般在电脑“插入”栏“标点符号”中查找; 在“WORD”里面,选插入菜单中的 “ 符号 ” ,选择 “ 制表符 ” ,你可以看到第一个符号就是 “—” ,连续输入两次)。
五、汉语拼音注音字母的正确使用
1. 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标语可以全部大写。
2. 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例:“公共 场 所 请 勿吸 烟”
GONG GONG CHANG SUO QING WU XI YAN 以上未按《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注,不规范。以下标注规范:
“公 共场 所 请 勿 吸烟” GONGGONG CHANGSUO QING WU X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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