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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专职人员退休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组织建设,促进协会规范化发展,根据协会第七次换届大会以来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退休规定和民政部、住建部有关要求,经多次秘书长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秘书处所有专职工作人员,一律遵照国家规定,女55周岁、男60周岁退休。
二、根据住建部和民政部规定,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协会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各专业委秘书长原则上遵照国家规定,女55周岁、男60周岁退休,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聘,但最长不得超过协会副秘书长任职年限。各专业委副秘书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参照第一条执行。
四、协会其它下属机构专职负责人参照第一条执行。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X年颁发的《关于协会专职人员退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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