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对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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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强化对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 【公布日期】2011.02.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对

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有关综合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患者的利益,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强化本市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中药饮片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中医药服务质量,更是事关人民健康的大事。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对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理局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中药饮片使用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和病人用药安全。


二、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

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加强对中药饮片使用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从经营企业采购的,除要求提供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以及质量检验报告书。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保证在储存、运输、调剂过程中的中药饮片质量。

严禁医疗机构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如加工少量自用特殊规格饮片,应将品种、数量、加工理由和特殊性等情况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加大对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饮片,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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