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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
协会章程范文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
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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