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汉朝司法制度的特点》,欢迎阅读!
汉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汉朝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司法机构结构完善,拥有任免制度,并且司法官员,既可以以审理案件的形式进行调解,也可以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决定。司法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寺,地方司法机构有巡抚官,小臣,知府,推官司法人员,受理地方案件的官员等。这一系统的完善,使汉朝的行政管理具有更高的水平。
二是司法权力平衡细致,分三次审判,将所有案件都分为审判前罪,审判时罪和审判后罪三部分,使不同程度的案件都有不同的审判程序,全面概括和解决司法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汉朝在审判程序中加入了庭审制度,要求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庭参加审判,切实维护了公平正义。
三是司法制度灵活,法律法规的宽松性,允许百姓因急用财物向官员推请,有时也会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来影响最后的审判结果。同时,汉朝继承了上古时期精耕细作,特别是对朝贡设立“献官”制度,以选拔优秀人才,也颇具弹性和灵活性。 四是司法机关有社会监督力度,安排百姓给司法官员提供礼品,使收买、索贿等不正当的行为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抑制,同时百姓也能通过外部方式对司法官员的行为进行调控和监督。
总之,汉朝的司法制度在当时是极其完善的,这对司法机关的调解、判决、审判等活动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和审制程序,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Ats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