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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罪犯健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监狱罪犯健康档案管理是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全面、客观记录罪犯从入监到出监服刑期间身体健康状况、就诊就医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健康档案管理和医疗痕迹管理工作,保证罪犯健康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和保障罪犯健康权益,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健康基本情况,有的放矢为罪犯做好防病治病工作,防止医疗纠纷,规避执法风险,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结合我监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陕西省罪犯生活卫生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崔家沟监狱在押服刑人员。 第四条 监狱设立由主管教育改造副监狱长具体负责罪犯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第五条 监狱罪犯医疗防疫站设立罪犯健康档案室,建立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健康档案资料。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制作、归档、保管工作。以监区(分监区)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罪犯健康档案,按监区(分监区)和编号顺序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罪犯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所有资料按时归档。达到保管期限的罪犯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第七条 罪犯健康档案包括罪犯入监体格检查表、服刑人员健康档案表、慢性病档案、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筛查资料、常规体检表、罪犯就诊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辅助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健康资料。
第八条 归档资料应为原件, 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按单位、时间、体检类别排列装盒,以方便使用为原则。
第九条 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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