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欢迎阅读!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孙少敏
【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3(036)006
【摘 要】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项制度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方的权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无论在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不明确、无过错方举证艰难、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随意性等,因此,完善此制度,应进一步明确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有“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 【总页数】2页(P87-88) 【作 者】孙少敏
【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3.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与完善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5.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ArH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