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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xx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岗位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的管理,确立与绩效考核相配套的考核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制订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并报直接领导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统一参加效益工资分配的项目公司。其他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计划拟订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的季度工作计划应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拟订。拟订单位(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的依据是公司总体工作计划、相关项目建设进度、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制定员工季度工作计划的依据是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计划、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实际工作需要等。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及负责人的《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须体现本单位(部门)及岗位的主要工作。工作计划及目标一般应简明扼要,次要、简单、量小的工作不应列入。
第七条 列入季度工作计划的工作任务,须按其重要性、难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权重。不能确定的工作列入“上级临时交办任
务”栏,但权重不能超过10%。所有列入工作计划的工作任务权重总和应为100%。
第八条 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中,须有20%的权重体现内部管理业绩,一般指团队建设、部属培育及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 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中,须有10%的权重体现组织与协调工作业绩,一般指计划与组织、团队协作与配合精神等。
第十条 各单位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前期管理类、工程建设类、成本控制类、营销类及综合类等几个主要方面,合理分配权重并明确具体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前,填写《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完成工作计划及目标的拟订工作并报批。
第三章 计划审定及调整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拟订后,报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定,送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员工个人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拟订后,报直接领导进行审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人若认为工作计划及目标需要修改,须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修改的内容和理由,各单位(部门)及个人须按上级要求进行修订并重新上报审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及个人的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相关内容所涉及的权重超过20%的,须及时重新填写《季度工作计划目标/业绩考核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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