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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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 号】河府[2009]149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

度的通知

(河府〔2009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源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法制统一、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七条 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办公室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其自行组织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或有关专家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而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河源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0985号)执行。 第十三条 制度201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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