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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层组织教学运行与管理规范及考核办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规范
基层组织要认真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各种教学与管理规章制度,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进行科学管理。
1.实施岗位责任制。各学院院长是基层组织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应对全体人员工作岗位提出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基层组织负责人职责、主讲教师职责及各工作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基层组织在学院领导下开展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基层组织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2.实施教研活动制。基层组织定期举行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初,要集体研究落实工作计划的具体措施;每学期末,要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活动过程应做好活动(会议)记录,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3.实施听课评课制。基层组织负责人要深入课堂听课,每学期必须听本组织内教师至少8节课或对基层组织内的教师每人至少听课一节次,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实施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组织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相互听课每人每学期不少于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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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检查考核制。基层组织每学期要集中组织开展学期初的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末的教学质量检查,并及时反馈、责成整改,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5.实施档案资料管理制。基层组织应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好应归档的教学基本文件,做好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考核评估
通过基层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和评估,以指标要求为建设目标,使基层组织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考核具体内容见《XX大学基层组织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考核指标》(附件1),其性指标为40分,考核基层基本规范落实情况;个性指标为60分,由学院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要点和难点分解任务,通过政联席会议决议后,分别与各个基层组织签订的年度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目标责任书(格式参见附件2),并于5月份前报教务处备案。
1.考核评估机构及职能
各学院应成立院级考核小组,负责对本院各基层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
学校成立校级基层组织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等职能部门会同部分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对每年校级优秀基层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的评审工作。
校级基层组织工作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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