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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的正常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
、集体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的
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
制和经济责任制,与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学院财产安全、教职工和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四条 学院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院以下各二级院,各科室
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落实地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五条 学校要把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党政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分析研究解决重点突出问
题。对安全保卫所需各种器材视财力情况逐步予以解决。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院董事会的保卫部门和学院的职能部门,又是学院治安保卫的责任部门,在学院的治安保卫工作中起执
行、协调、监督、管理作用。其主要作用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
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
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火灾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
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 7、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分院、科室要重视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工作,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密切注意并认真解决师生中的不安定因
素,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和刊物的管理,要掌握反动组织的教唆、沟联、策反活动,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公安部门,适时
加以揭露和打击。
二、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制度
第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部门、单位,是安全保卫的重点。我院要害部门
、要害部位包括:
1、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院领导办公室、党办、院办、档案室:
2、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及贵重金属的部位,财务室、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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