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2022-10-06 12:08: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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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原材料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是指:

(一)直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住所(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第三条 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 采购方必须确认直接供货商的资质,索要并查验其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和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


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 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


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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