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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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收费

管理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3.17 【文 号】

【施行日期】2003.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

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试行

)

1 总则

1.1为加强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确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内相关机构的管理规定制定。

1.3本规则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工作收费。

2 收费原则与用途

2.1安注委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向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收取费用。

2.2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与培训机构认可工作有关的委员会、评审组及其执行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宣传费、学术交流费及国际交流费用等。


3 收费项目与标准

3.1培训机构认可收费项目为:申请费、评审费、注册费(包括审定费和证书)、培训管理费用(包括注册标志使用费)和培训合格证书费。评审费中包括初评、监督与复评中所进行的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授课见证费。(现场跟踪评审、授课见证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机构支付) 3.2收费标准为: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1 申请费 1000/ 2 评审费 3500/人日 3 注册费 2000/

4 培训管理 培训机构认可范围内培训注册审核员500/

5 更换证书费 200/

3.3评审工作(人日)按照国际惯例,根据申请认可的机构的规模和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以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原则确定。

3.4本规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本价格,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

4 收费方式

4.1申请费在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时交付。 4.2评审费在该次评审结束后10日内交付。 4.3注册费在批准后10日内交付。

4.4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在每年的123l日前向安注委办公室交付本年度的培训管理费。

5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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